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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人工地震科学数据汇交与共享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02-07 09:42:18  作者:本站编辑  来源:本站原创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震局,各直属单位:

    为规范人工地震科学数据的管理,推进地震科学数据共享,充分发挥数据效益,我局组织制定了《人工地震科学数据汇交与共享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人工地震科学数据汇交与共享管理办法(试 行)

    第一条 为规范人工地震科学数据管理,保障数据的完整性、一致性和安全性,推进科学数据共享,扩大科技成果产出,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汇交数据是指通过政府财政资金和政府间的国际合作资助的地震科技项目(课题)、工程项目和野外实验过程中开展人工源探测、观测和实验产生的各种数据及相关信息。

    第三条 以中国地震局地球物理勘探中心为依托单位,成立“人工地震数据中心”(以下简称数据中心),负责人工地震科学数据的汇集、管理与共享服务。

    第四条 地震科技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既是数据生产者,也是数据汇交的责任人;项目承担单位为数据汇交责任部门,负责敦促项目负责人及时汇交数据。

    第五条 数据汇交时间

在项目完成野外工作和完成项目工作后,数据汇交责任人分两个阶段向数据中心汇交数据:

(一)项目完成期限(以项目任务书规定时间为准,下同。)

在野外观测结束后 6 个月之内的,在完成项目工作之前汇交数据;项目完成期限在野外观测结束后6个月之后的,野外观测结束后6个月内汇交数据。汇交内容包括:

1.项目概述。

2.原始数据及相关信息。

(二)完成项目工作后三个月内,汇交数据内容包括:

1.中间数据及相关信息。

2.成果数据及相关信息。

第六条 数据汇交内容

(一)项目概述:项目中英文名称(没有正式英文名称的项目,以项目中文名拼音代替)及编号,研究目标,研究区范围[km km2],工作区主要地质概况(主要构造单元及断裂名称),观测时间描述,震源主要技术参数,野外观测点数,观测内容简述,与资料目录。数据格式可为*.txt*.doc格式。

(二)原始数据及相关信息

1.观测点位成果表。

1)人工地震观测工程信息(包括工程名称、项目来源、观测区域、观测目标等);

2)人工地震测点名称、测点代码(项目执行期间测点发生变更的,给出详细变更描述);

3)测点经度、纬度、高程(经纬度至少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高程以m为单位);

4)各测点地震仪型号及设备编号(传感器类型及编号,数采类型及编号);

5)采样率、记录通道的方向和极性、放大倍数;

6)各测点地震仪授时信息;

7)各测点的观测起止时间;

8)仪器传递函数(包括三个不同分向及相应的灵敏度);

9)测点台基情况及周围环境描述;

10)观测点位成果表的格式采用WordExcel表格提交。

2.震源参数信息表。

1)使用爆破源的,包括爆破点经纬度、高程、炮点零时、井深、井口数量、炸药量、炸药类型、爆破场地条件等;

2)使用气枪源的,包括气枪源经纬度、高程、零时、气枪型号、功率等详细技术参数描述;

3)使用可控震源的,包括可控源经纬度、高程、零时、可控源型号、功率、震源输出信号等相关技术参数;

4)震源参数信息表的格式采用WordExcel表格提交。

3.各类野外记录班报采用WordExcel表格提交。

4.观测数据:各测点地震仪记录的连续波形数据,数据采用标准的 SEGY、或 SU、或 DAS、或 SAC格式、或相关标准数据格式。对非标准数据格式,提供详细的数据格式说明,或提供可以进行标准数据格式转换的批量处理软件。

5.标定(一致性)数据:提供各测点地震仪在观测前进行的一致性观测数据和说明文档,数据格式要求与观测数据一致。

(三)中间数据及相关信息

1.宽角反射/折射地震探测工程提供的中间数据及相关信息。

1)共炮点波形数据,数据格式为标准USGSSEGYSUZ格式;

2)拾取的全部到时数据,数据格式为ASCII码格式。

2.其他人工地震科技项目根据实际情况提供必要的中间数据及相关信息。

(四)成果数据及相关信息

1.数据处理获得的结果数据(包括二三维速度模型、速度分析后获得的速度模型数据、叠加数据、偏移数据等)。

2.最终结果数据(初步解释成果数据体、定量解释成果数据体、综合解释成果数据体、成像与建模数据数据体、解释剖面矢量图、数据质量评价等)。

3.鼓励提供观测区域内由本项目获得其他各类研究成果数据、成果图和成果报告。

第七条 数据命名规则

(一)汇交数据按照项目名称和野外观测时间建立一个主目录,如 SouthChinaProbe201112_201201。在主目录下按照汇交内容分别存储在五个不同的子目录下。每个子目录必须包含有纯文本的readme.txt用来进一步说明本目录中文件的情况。

(二)观测波形数据汇交前,建立结构简单、主题明确的目录结构。

1.对于宽角反射折射工程项目,目录结构如下:

ProjectNameYYYYMM_YYYYMM\OrigData\RawData\DAS\YYYYYMMDDhhmmss.tt\SeismographNameID.Code

其中ProjectNameYYYYMM_YYYYMM为项目名称及野外观测起止时间,如SouthChinaProbe201112_201201OrigData 为原始数据及相关信息目录名;RawData为观测数据目录名;DAS为观测仪器类型或数据格式类型名称;YYYYMMDDhhmmss.tt为震源激

发时间的年月日时分秒毫秒,如震源激发时间为 2011  12 26  01  00  05.228 秒,则为 20111226010005.228SeismographNameID.Code 为单个地震记录文件名,命名规则为地震仪类型+测点号+格式类型后缀,如PDR_1_001.dasPDR 1型仪器在测点001记录到的DAS格式波形数据。

2.对于近垂直反射工程项目,目录结构如下:

ProjectNameYYYYMM_YYYYMM\OrigData\RawData\ProfileName\ShotNumber.Code

其中ProjectNameYYYYMM_YYYYMM为项目名称及野外观测起止时间,如SouthChinaProbe201112_201201ProfileName为测线编号,如Line001ShotNumber.Code为单炮共炮集数据,命名规则为炮点编号+数据格式,如sp016.segyLine001号测线sp016炮点记录到的共炮集数据,格式为标准SEGY格式。

3.其他人工源地震项目,目录结构参照宽角反射/折射工程项目。

(三)除已经规定的文件命名之外,其他子目录、数据库和数据文件命名以充分准确反映文件中内容为宜由各单位或项目负责人自定。

所有文件名由英文字母、数字、下划线、连字符等ASCII字符组成,不应包含中文字符。

第八条 数据汇交方式

(一)对于非涉密、数据量较小的数据,采用电子邮件或在线传输等网络传输方式直接发送到人工地震数据中心。

(二)对于数据量较大的数据,采用移动存储设备由专人取得或送达。

(三)对于涉密数据,严格按照国家和中国地震局的有关规定进行汇交。

第九条 数据汇交流程

数据中心建立数据汇交记录表,由数据中心和数据产出单位签字盖章后,确认数据汇交完成。具体流程如下:

(一)数据产出单位或数据产出项目提交数据及数据清单到数据中心。

(二)数据中心对数据进行检测与统计,返回数据产出单位或数据产出项目负责人检测结果及数据接收清单。

(三)数据通过检测后,数据产出单位或数据产出项目负责人在数据中心返回的数据详情清单上签字确认后,数据提交完成。

第十条 数据保密规定

(一)观测探测产生的涉密数据的管理严格按照国家和中国地震局有关规定执行。

(二)对于非涉密数据,在项目结束后的2年内为数据保护期。保护期内数据中心未经数据产出单位及项目负责人同意,不得提供数据共享服务。

(三)数据保护期间如震情等特殊工作需要,经主管部门同意并告知数据产出单位后,可调用原始数据,但仅限于业务工作使用,并承担相关数据保密义务。

第十一条 人工地震科学数据的生产单位及项目负责人对数据质量负责,严禁伪造数据和在数据汇交过程中弄虚作假。项目数据汇交情况作为其后续承担科技项目和使用数据中心数据

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十二条 数据共享服务

数据中心应及时公布共享数据目录,积极提供数据共享服务。有关单位及人员可向数据中心提出各类数据共享申请;在签订相关协议后,根据协议规定的双方权责可获取并使用原始数

据、成果数据及其他相关共享数据。申请表格可以从数据中心门户网站下载。

第十三条 数据中心应当建立健全规章制度、采取相关措施,妥善保管数据和资料,并保障共享技术平台正常运转。

第十四条 用户应在所发布的成果中注明数据资料来源为“中国地震局人工地震数据中心”(英文名称为“ArtificialSourceSeismicDataCenter  ChinaEarthquakeAdministration”),接受并积极配合数据中心开展数据资源和需求调查,有义务反馈数据使用情况和产生的效益。

第十五条 数据中心不对用户因使用提供的数据产生的各种损失和不利后果负责。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中国地震局科技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地震局办公室201412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