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天津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修改后的《天津市防震减灾条例》,并正式发布实施,标志着《天津市防震减灾条例》修改工作顺利完成。
为加强防震减灾法治建设,落实“放管服”改革工作要求,自2019年《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709号)颁布后,天津市地震局主动与天津市人大常委会有关部门、天津市司法局、天津市应急管理局等进行充分沟通,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历时一年多,完成了《天津市防震减灾条例》修改工作。修改内容主要包括3个方面:一是删去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资质要求,确保与上位法更相适应;二是调整了地震应急预案管理、抗震救灾指挥等工作的责任部门;三是结合机构改革要求,对有关条款进行了修改。修改后的《天津市防震减灾条例》将为天津防震减灾事业发展提供更加有力的法制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