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地震安全性评价市场监管,推进信用体系建设,营造公平竞争、诚信守法的市场环境,根据《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信用监管实施办法(试行)》(附件1)等规定和要求,现组织在甘肃省行政区域内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登记注册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以下简称“安评单位”)开展初次信用评价。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基本条件
申请开展初次信用评价的安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固定办公场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提供地震安全性评价服务的经营范围,且非外资独资或外资控股企业;
(二)具有与承担地震安全性评价相适应的地震学、地震地质学、地震工程学3个相关专业背景的技术人员,每个专业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2人;
(三)具有承担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技术装备和专用软件系统,并具备相应的实验、测试条件和分析能力;
(四)具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
(五)在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注册。
二、评价程序
申报阶段:安评单位向甘肃省地震局报送《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信息承诺表》及安评单位信用信息佐证材料(附件2),作出信用承诺,办理初次信用登记。安评单位提供的信用评价材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有效,并于4月10日前报送甘肃省地震局震害防御与应急处。
评价阶段:安评单位初次信用评价的基准分值为60分。甘肃省地震局依据安评单位提交的材料,按照《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信用评价指标》完成初次信用评价。
公示及公告阶段:甘肃省地震局将于4月30日前在局门户网站公示信用评价结果,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安评单位对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甘肃省地震局提出申诉,并附相关证据材料。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社会组织发现信用评价结果与安评单位实际信用不符的,可以向甘肃省地震局反映,并附相关证据材料。甘肃省地震局将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处理,对核查结果仍有异议的,可以向中国地震局书面反映。甘肃省地震局将于5月底前在局门户网站正式公告信用评价结果。
三、报送方式
(一)安评单位应当按要求将信用评价材料纸质版(1份)和电子版(PDF扫描件)报送至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450号甘肃省地震局震害防御与应急处。
(二)逾期未申请初次信用登记的本省安评单位,可在6月1日后再次申请初次信用登记,甘肃省地震局将根据相关要求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次信用评价。
联系人:李老师;联系电话:0931-8276190
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
附件:1.
《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信用监管实施办法(试行)》.zip
2.
信用信息佐证材料.ra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