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文明奖励办法.doc
为巩固局(所)精神文明建设成果,进一步激励广大干部职工积极参与精神文明建设活动,不断提高局(所)精神文明建设水平,促进防震减灾事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省直机关创建“文明机关(单位)”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精神文明奖励的范围
1、局(所)在职职工。
2、新聘(录)用、退休或去世的局(所)职工,根据当年实际工作时间按月数发放精神文明奖。
3、停薪留职、脱岗、因私出国或自行外出进修人员,停发当年精神文明奖。
第二条 精神文明奖励的标准
依据上级精神文明工作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精神文明奖励的条件
1、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政治上、思想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
2、自觉遵守“爱国守法、明礼诚信、团结友善、勤俭自强、敬业奉献”的基本道德规范,积极参加精神文明创建活动,遵守职业道德,自觉抵制不正之风。
3、热爱防震减灾事业,积极学习业务知识,爱岗敬业、乐于奉献。
4、积极参加公益活动,自觉遵守公共场所秩序,维护公共卫生,爱护公物,保护环境,讲究卫生,举止文明。
5、崇尚科学文明,反对封建迷信,不参与、不支持法轮功等邪教组织。
6、严格执行计划生育政策。
7、当年年度考核称职(合格)及以上。
第四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根据具体情节及当事人态度,扣发当事人当年10%至50%精神文明奖
1、在工作中发生一般责任事故,造成一定损失的。
2、吵骂、打架、闹事,扰乱办公区及生活区管理秩序等,造成一定影响的。
3、侵占公共财物、损坏公共设施等,造成一定损失和影响的。
4、其他对局(所)精神文明建设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五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扣发当事人当年50%精神文明奖
1、受到通报批评或诫勉谈话的。
2、当年年度考核为基本称职(合格)的。
第六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当事人当年精神文明奖
1、受到治安处罚的。
2、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或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追究的。
3、违犯计划生育政策受到处分的。
4、当年年度考核不称职(合格)的。
5、加入邪教组织,参与邪教活动或其它封建迷信活动,经教育无效的。
6、在工作中发生责任事故,造成较大损失的。
7、吵骂、闹事、斗殴,扰乱办公区及生活区管理秩序等,造成恶劣影响的。
8、侵占公共财物、损坏公共设施等,造成较大损失和恶劣影响的。
9、其他对局(所)精神文明建设造成恶劣影响的。
第七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根据具体情节,视责任大小,给予部门(单位)主要领导、直接领导和相关责任人减发直至取消年度精神文明奖的处罚
1、忽视精神文明建设,给局(所)精神文明建设造成损害的。
2、被新闻媒体曝光或被有关部门通知整改,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3、在工作中发生责任事故,造成较大影响的或治安和综合治理措施不落实,造成火灾、盗窃、人员伤亡等责任事故的。
4、部门(单位)负责人不团结,影响单位工作的。
5、对部门(单位)内部不安定因素不及时化解,不及时上报,处置不力,导致所属人员参与非法游行、集体上访、打架斗殴、群众闹事、扰乱办公秩序等影响社会和局(所)稳定的。
6、疏于教育、管理,领导班子成员或单位内部职工受到党纪政纪处理或发生刑事、经济犯罪的。
第八条 精神文明奖励的考评
1、各部门(单位)对精神文明工作进行总结自评,形成本部门(单位)所属人员精神文明奖励意见,填写甘肃省地震局中国地震局兰州地震研究所精神文明奖励意见表(附件),上报局(所)精神文明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2、局(所)精神文明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部门(单位)精神文明奖励意见进行审核。
3、召开局(所)精神文明奖励工作会议。各部门(单位)负责人报告本部门(单位)精神文明工作情况,提出本部门(单位)所属人员精神文明奖励意见;经会议集体讨论审议,提出发放意见。
4、局(所)精神文明建设领导小组审定发放。
5、分管局领导会同局(所)精神文明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有关人员及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将精神文明减发或扣发决定告知被减发或扣发人员。
6、各部门(单位)在提出本部门(单位)所属人员精神文明奖励意见时,要认真负责、实事求是,如有弄虚作假、隐情不报等情况,经核实将追究部门(单位)主要领导责任。
第九条 本办法由局(所)精神文明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