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信息公开 >> 行政许可 >> 正文

新建地震台站审批

发布时间:2018-12-07 13:27:57  作者:本站编辑  来源:本站原创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十八条:国家对地震监测台网实行统一规划,分级、分类管理。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地震监测台网规划。全国地震监测台网由国家级地震监测台网、省级地震监测台网和市、县级地震监测台网组成,其建设资金和运行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2.《地震监测管理条例》(国务院第409号公布,自2004年9月1日起施行)第十条第二款:省级地震监测台网规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根据全国地震监测台网总体规划和本行政区域地震监测预报方案制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3.《甘肃省防震减灾条例》(甘肃省人大常委会第46号公告,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第十二条:地震监测台网实行统一规划,分级、分类建设和管理。全省地震监测台网由国家级地震监测台网、省级地震监测台网和市、县级地震监测台网组成。专用地震监测台网和强震动监测设施是全省地震监测台网的补充。省级地震监测台网建设规划,由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根据全国地震监测台网总体规划和本省地震监测工作实际需要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市、县级地震监测台网建设规划,由本级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根据省级地震监测台网建设规划制定,经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