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防震减灾条例》(甘肃省人大常委会第46号公告,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八条: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应当达到国家和本省规定的抗震设防要求。按照国家和本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有关规定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应当根据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学校、医院、影剧院、体育场馆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应当高于当地一般房屋建筑的抗震设防要求。
2.《甘肃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甘肃省人大常委会第56号公告,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地震安全性评价和抗震设防工作的指导,组织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做好相关工作。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省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和抗震设防要求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和抗震设防要求的监督管理工作。发展和改革、建设、国土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