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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局(所)工作规则》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3-14 10:49:17  作者:本站编辑  来源:本站原创   

甘震发〔2016〕132号

 

 

关于印发《局(所)工作规则》的通知

 

各部门、单位:

《甘肃省地震局 中国地震局兰州地震研究所工作规则》经2016年10月25日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甘肃省地震局

                      2016年10月25日

 

甘肃省地震局 中国地震局兰州地震研究所

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使局(所)各项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切实履行职能职责,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依据《中国地震局工作规则》,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指导思想: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落实中国地震局和甘肃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正确履行职能职责。以最大限度减轻地震灾害损失为根本宗旨,全面推进防震减灾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实现防震减灾与经济社会融合发展,提升全省防震减灾综合能力。

第三条 局(所)工作准则:围绕中心工作,服务经济社会,依法履行职能,实行民主决策,推进政务公开,加强廉政建设。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局(所)实行局(所)长负责制,局(所)长领导全面工作。副局(所)长或纪检组长协助局(所)长工作。巡视员、副巡视员受局(所)长委托负责专项工作。

第五条 副局(所)长或纪检组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局(所)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代表局(所)进行外事活动。

第六条 局(所)长出访、出差、学习、休假等期间,授权一位副局(所)长或纪检组长主持工作,代行局(所)长职责。副局(所)长、纪检组长出访、出差、学习、休假等期间,由局(所)长或局(所)长指定的其他副局(所)长代行其职责。

第七条 各部门、单位负责人负责本部门、本单位工作。各部门、单位依据“三定”方案赋予的职责,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顾全大局、协调配合,落实上级防震减灾各项工作部署。

第八条 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办事机构设在应急救援处。局市县工作指导委员会办事机构设在市县工作处。非常设机构职责按照局(所)现行非常设机构及成员的通知执行。

第三章 履行职能

第九条 局(所)全面正确履行法律法规、中国地震局和甘肃省委、省政府赋予的职能职责,强化社会管理,拓展公共服务,健全完善防震减灾“3+1”工作体系,提升全防震减灾能力和水平。

第十条 拟定甘肃省防震减灾政策、法规规章和相关行业标准,并组织实施和开展监督检查;牵头编制防震减灾规划及专项规划。

第十一条 加强监测预报体系建设,优化和完善各类地震监测台网布局,提升台网运维管理水平,丰富地震监测产品,开展地震烈度速报与预警实践。以强震预测预报为重点,推进地震预测理论、方法创新及短临预测实践,深化会商机制改革,提升地震安全信息化水平和公共服务能力。

第十二条 强化震灾预防体系建设,加强抗震设防要求执行的监督检查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监督管理,统筹推进工程性和非工程性防御措施的落实,指导市县防震减灾工作,组织、指导防震减灾宣传教育,提高城乡综合防御地震灾害能力和公众防震减灾素质。

第十三条 推进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加强地震应急预案动态管理,建立健全地震应急指挥体系,完善指挥技术体系和救援协同联动机制,组织各级别救援队伍培训,指导地震应急演练,组织开展地震现场应急处置,指导应急志愿者队伍、应急避难场所建设,增强全省应急救援力量实战能力,提升地震应急救援管理水平。

第十四条 完善地震科技创新体系,加强地震基础理论、应用研究,努力在特色学科原始创新、关键技术研发、科技服务等重点领域取得新成效,深化国际交流与合作,提高地震科技管理水平,支撑引领防震减灾事业发展。

第十五条 承担省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建立信息发布、沟通协调、信息通报、协同联动工作机制和流程,组织开展重点地区抗震救灾和应急救援准备检查,协调开展抗震救灾工作。

第四章 依法行政

第十六条 按照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要求,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健全防震减灾政策法规体系,完善地震行业管理及局(所)配套制度体系,提高防震减灾治理能力。

十七条 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不得违法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未经合法性审查的,不得提请审议和签署。

第十八条 坚持科学、民主立法,起草本行业法规规章。起草本行业规范性文件,严格执行行业规范性文件合法审查和备案制度;按照深化改革部署和要求,及时对规范性文件进行立、改、废。

第十九条 坚持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维护防震减灾活动秩序。规范执法程序、量化行政裁量标准、落实执法责任制、强化执法监督、开展普法宣传教育。依法受理行政复议案件,坚决纠正不正当执法行为、严肃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 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严格规范行政审批行为。依法办理行政审批事项,主动公开行政审批条件、流程、时限及信息,加强权力运行制约和事中事后监管,切实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

第五章  科学民主决策

第二十一条 健全行政决策程序,完善职工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的决策机制,增强决策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

第二十二条 发展规划、重大项目立项、重要人事任免、改革方案和经费预决算、大额度资金使用、关系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等须经局党组会议讨论决定;法规规章草案、管理制度、工作计划、突发事件处置等须经局务会讨论决定。

第二十三条 局(所)决定的重要事项,须对必要性、可行性进行深入调查研究。涉及政府相关部门的,应充分协商;涉及下属单位的,应充分征求意见;涉及职工利益的,应广泛听取意见;涉及发展规划、重要科技问题、重大项目立项、建设方案的,须经局(所)科技委论证。

第二十四条 属于各部门、单位职权范围内的事项或经局(所)授权办理的事项应积极办理、敢于担当,不得将矛盾上交。涉及多个部门、单位的事项,主办部门应积极办理,不得久拖不办。

二十五 局(所)各部门、单位必须坚决贯彻落实中国地震局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局办公室、机关党委要加强督促检查,保障政令落实。

 

第六章 政务公开

第二十六条 把公开透明作为局(所)工作的基本制度,大力推进政务、事务公开,完善各类办事公开制度,深化信息公开,健全信息发布制度,推进行政权力行使依据、过程、结果公开。

第二十七条 局务会和局(所)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局(所)制定的政策,除依法保密外,应通过适当方式公布、公开。

第二十八条 凡《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事项,应通过局域网公开。凡涉及公众知晓的事项,应通过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网络、微博、微信等方式,依法、及时、全面、准确、具体地向社会公开。

第七章  监督制度

第二十九条 局(所)自觉接受上级人大、政协的监督,自觉接受中国地震局、甘肃省人民政府行政监督和质询。认真办理省人大代表建议、省政协委员提案。

第三十条 接受人民法院的监督,做好行政应诉工作,尊重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积极落实整改意见。

第三十一条 接受社会公众和媒体舆论的监督。认真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及时依法处理和改进工作,重大问题及时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

第三十二条  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依法依规做好信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畅通和规范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权益保障渠道。落实上级领导信访批示,回复中国地震局和省委、省政府批转的信访个案。局(所)长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督促解决重大信访问题。

第三十三条 加强内部监督,完善监督机制,健全监督制度,及时纠正违规、行政不作为行为。

第三十四条 推行绩效管理制度和问责制度,完善常态化的督促检查机制,加强对重大决策部署落实、部门职责履行、重点工作推进以及自身建设等方面的考核评估,健全纠错机制,严格责任追究,提高公信力和执行力。

第八章  会议制度

第三十五条 局(所)执行局党组会、局务会议、局(所)办公会、重要工作会议和一般性工作会议制度。

第三十六条 以上会议内容、会议管理、会议办理、会议经费、会后监督、有关要求及其他事项,按照现行的《局(所)会议管理办法》执行。

涉及经费的会议要列入年度财务计划,减少数量,控制规模,尽量采用视频会议形式,能套开的尽量套开,准备充分,提高效率。

审议事项、办法等议题的会议,主办部门要提前将相关材料送达与会人员,或征求意见,充分吸纳与会人员的意见建议。会上,主办部门要对征求意见作出说明,与会人员对审议事项、办法等提出修改、补充意见,不得另外提出颠覆性的意见建议。

第九章  公文处理

第三十七条 局(所)公文处理严格执行中办、国办,中国地震局,省委、省政府和局(所)公文处理办法。

第三十八条 局(所)公文应进一步精简数量,讲求实效,注重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局党组会、局务会、局(所)办公会和专题会议讨论通过拟印发的文件,应在7个工作日内印发;对党中央、国务院文件,要结合实际贯彻落实,不得层层转发;通过媒体公开的党中央、国务院文件不再转发。大力推进电子政务建设,提高公文办理效率。

第十章 工作纪律

第三十九条 局(所)工作人员要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上级领导同志的指示批示,做到令行禁止。所有工作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局党组的决定,不得有任何与局党组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

第四十条 局党组成员,各部门、单位负责人在安排工作时,应优先保证参加中国地震局,省委、省政府和局党组安排的活动,优先保证地震应急处置,优先安排出席紧急重要会议。除局党组统一组织安排的活动外,局(所)长一般不出席礼仪庆典活动,不发贺信、贺电,不题词;因特殊需要发贺信、贺电和题词,一般不公开发表。

第四十一条 局(所)工作人员应严格执行请假制度,常态下保证至少2名党组成员在岗在位;局(所)长离岗出差、学习、休假,要事先向中国地震局办公室报告,向省委、省政府请假;纪检组长离岗出差、学习、休假,需向中国地震局纪检监察部门备案。副局(所)长离岗出差、学习、休假,需向局(所)长请假;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离岗出差、学习、休假,需向局(所)长请假;部门、单位副职离岗出差、学习、休假,需向副局(所)长请假;部门、单位负责人不得同时离岗出差、学习、休假,保持一名负责人在岗处理日常工作。副处级以上干部应严格执行现行的《局(所)处级以上干部请假管理办法》。

第四十二条 局(所)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漏国家秘密、工作秘密等行为,坚决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

第十一章 廉政和作风建设

第四十三条 局(所)干部职工,特别是中层以上干部应锻塑过硬的工作作风,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双十条规定”以及配套细则,保持清正廉洁,切实加强廉政建设和作风建设。

第四十四条 各部门、单位对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按程序和时限负责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不得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及失职、渎职造成影响和损失的,严肃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行为,严肃查处。

第四十五条 局(所)职工应严格执行财经纪律,严格执行住房、办公用房、车辆配备、公务接待等方面规定,不得用公款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礼金和宴请。严格控制差旅、会议经费等一般性支出,切实降低行政成本。严格控制和规范论坛、节会等各类活动,并将经费纳入预算管理。

第四十六条 全面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领导干部应严格执行廉洁从政各项规定和领导干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四十七条 局(所)工作人员应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大力弘扬“开拓创新、求真务实、攻坚克难、坚守奉献”的行业精神,努力建设学习型、服务型、创新型机关和单位。

第四十八条 领导干部应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指导工作,注重研究和解决实际问题。到基层考察调研应轻车简从,简化接待,食宿优先安排在内部接待场所,不使用欢迎标语,减轻基层负担。系统内会议和公务接待严禁饮酒。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五十条 2009年印发的《局(所)工作规则》(甘震发〔2009〕37号)同时废止。